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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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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n_akemi
採購兄:

採購法規定的是委託機關與承商之間的關係,不是營造與主管機關的關係。
(本案是因為建商與營造是同一角色,主管機關與委託機關是同一角色)

再者,大家也知道雙方都在鬼扯,盡挑自己有利的事實述說,但目前為止是政府在法理上比較站得住腳,只要府方各豬隊友不要再繼續放砲跟鬼扯...

但...要不要事先申請變更是主管機關權責,就算不是主要結構也沒說一定可以事後申請變更,所以就算建商找了全世界的權威來都沒有用,因為有動到有疑慮就該全面送圖說審查。
除非找了承辦說明,且承辦認為不會影響到主要限定的項目,"同意"建商可以請領使照時一併辦理變更。

這一點有法源有依據,建商有異議只能尋求向承辦的上級機關申辯或直接走行政訴訟。
不然就是走後門而已...

但就算走行政訴訟,建商也必須能找到比該法源更高階的規定,推翻該行政命令。
不然頂多就是糾舉要求改善,...


市府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腳的…
我目前不想講為什麼…不是我不能講…是因為跳針王的表現跟要求…

不過就行政程序上來說,市府自己已經濫權了。那之後的事情也站不住了…
舊 2016-07-24, 05:55 PM #2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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