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兄:
採購法規定的是委託機關與承商之間的關係,不是營造與主管機關的關係。
(本案是因為建商與營造是同一角色,主管機關與委託機關是同一角色)
再者,大家也知道雙方都在鬼扯,盡挑自己有利的事實述說,但目前為止是政府在法理上比較站得住腳,只要府方各豬隊友不要再繼續放砲跟鬼扯...
但...要不要事先申請變更是主管機關權責,就算不是主要結構也沒說一定可以事後申請變更,所以就算建商找了全世界的權威來都沒有用,因為有動到有疑慮就該全面送圖說審查。
除非找了承辦說明,且承辦認為不會影響到主要限定的項目,"同意"建商可以請領使照時一併辦理變更。
這一點有法源有依據,建商有異議只能尋求向承辦的上級機關申辯或直接走行政訴訟。
不然就是走後門而已...
但就算走行政訴訟,建商也必須能找到比該法源更高階的規定,推翻該行政命令。
不然頂多就是糾舉要求改善,像是撤銷"全面停工",變成"限定項目或區域停工"這樣...
這樣對建商可以說沒有意義,因為就算巨蛋可以復工,但...建商要的旅館商場復工依然無望。
所以花了一堆精神與時間到最後,還不如早早送審互相各退一步。
坦白說,這爛攤子搞到現在,市政府與建商都只能認賠,不會有人因此得益。
雖然我個人認為建商很多地方是咎由自取,工程亂改亂搞、流程偷跑又提早租賃才把自己卡死。
但問題就出在兩隻倔牛都一毛不拔鬧脾氣,所以說再多都是多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