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遠雄所謂六大公正單位審過樓梯非主要結構的憑據在哪裡?送去外審結構圖的單位跟能認定是否為主要構造的單位能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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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下第三方意見非常重要
不然你以為我寫規範為什麼要找TAF、SGS,還得參照像JIS、CNS工業標準
就是要面對廠商挑戰可以找到人背書,證明我沒針對特定廠家
不然亂寫一些很有針對性的條款,上工程會,法院之類的只會GG
http://newtalk.tw/news/view/2016-05-26/73568
停工理由所指79處,事實僅有17處因調整開口、樓梯位置等非主要結構不符,其餘62處完全相符;再者,該17處經台大地震中心等6大公正單位證明非主要結構,依法於竣工時併使照一併報勘即可,遠雄強調,依法明顯印證裁處勒令停工根本不符法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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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有找到誰背書…有人鳥他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