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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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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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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建築法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

合約
7.6.3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施工期間,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函報施工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甲方得隨時派員勘驗,如有與核准內容不符之部分,甲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不就我提的法規流程
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有申報或送相關進度文件才會有後續查驗等動作


當乙方依建築法及通關法規函復依法無辦理(七項標準)及可事後一併申報(樓梯)
你不找第三方或權責機關背書開口是否屬主要結構,釐清而後動
而是逕以停工,柯P靠你這票人在死頂下去
早晚完蛋
舊 2016-07-23, 08:17 AM #2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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