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ademon
建築法有授權非主要構造變更可"完成後"再一併申報
而樓梯非建築法所指主要構造

這種講到爛的東西要重申一次嗎?

你的樓梯是漂浮在半空中都不用接樓板的嗎?

樓梯搬家了,樓板上的樓梯開口自然也跟著異動,
所以造成主要構造「樓地板」有變更...

====================
建築法
第 8 條
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
頂之構造。

第 39 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
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
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
圖,一次報驗。
 
舊 2016-07-23, 07:59 AM #207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ndyCand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