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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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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

第五十六條 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於核定建築計畫時,指定由承造人會同監造人按時申報後,方得繼續施工,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勘驗之。

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

合約
7.6.3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施工期間,乙方應於每月五日前向甲方函報施工預定進度及實際進度,甲方得隨時派員勘驗,如有與核准內容不符之部分,甲方得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

舊 2016-07-23, 07:37 AM #2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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