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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demon
採購法第73-1條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款人補正之日數。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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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需要業界經驗,只要識字都看得出程序怎麼走
你不知道,就是承辦人幫你走完程序了


收起笑臉


喂 菜鳥

主管機關審查建築物興建 的適法性受採購法的

採購請款流程的驗收步驟 限制嗎

採購 政府用廠商是買賣雙方之間的關係


建築物興建是建築法規的規定

兩者並不互相違背

今天大巨蛋 市府身兼 業主與 主管機關





你到現在為止還瞎扯什麼採購法

建築法規哪去了




最後還是放下笑臉

舊 2016-07-23, 12:09 AM #2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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