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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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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那些出租招標格式走的全是採購法的方式,你自己慢繞你自己的圈

北市府都想搞事後修法,還在講自己沒問題
http://www.gov.taipei/ct.asp?xItem=...=5158&mp=100001

等你有本事猜對大巨蛋發展講來嘴說吧

之前也貼過了

走採購法方式?那你怎麼解釋電子採購網裡出租招標裡有一堆單位招標公告裡都有

"開標前與本局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局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這樣的文字?

是誰還在公開招標是採購法專有這種錯誤的觀念裡繞圈圈

審議委員會的結論跟北市府的修法建議裡哪裡關連到了"圖面不符引致停工等等作為的適法性"?

等你不用一再的重新"詮釋"你自己的話的時候,你的言論說服力會比較高一點
 
舊 2016-07-22, 10:31 PM #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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