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judoyang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第九十三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反正就算部分復工
決定權還是在市府手上
遠雄你還是乖乖依照建築法好好維護場地安全吧!!!
舊 2016-07-21, 08:00 PM #201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judoyang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