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弟的看法, 小弟非業內人士也不是利益相關團體人員. 打臉戴帽請輕柔一點
確實市政府可以用58條第六款"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勒令停工或修改
可是根據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並不包括北市府主攻的樓梯, 而北市府同意的柱位變更到底會不會對樓梯與樓板開口有連動關係, 這就需要專業第三方來做判斷了.
所以北市府花了幾百萬做了大巨蛋安檢報告試圖把少了樓梯的問題放大到整個巨蛋的公共安全問題試圖套上第58條第三款"危害公共安全者。"來個雙重保險, 而常見所有對於大巨蛋的攻擊理由也都從此開始發散. 什麼體量過大啦, 防火牆曲折啦, 鋼構會導熱啦, 亂改設計逃生有問題啦. 而那七項安全標準也在北市府的定調下成為因為大巨蛋是特殊公共建築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