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小弟的看法, 小弟非業內人士也不是利益相關團體人員. 打臉戴帽請輕柔一點
確實市政府可以用58條第六款"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勒令停工或修改
可是根據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並不包括北市府主攻的樓梯, 而北市府同意的柱位變更到底會不會對樓梯與樓板開口有連動關係, 這就需要專業第三方來做判斷了.
所以北市府花了幾百萬做了大巨蛋安檢報告試圖把少了樓梯的問題放大到整個巨蛋的公共安全問題試圖套上第58條第三款"危害公共安全者。"來個雙重保險, 而常見所有對於大巨蛋的攻擊理由也都從此開始發散. 什麼體量過大啦, 防火牆曲折啦, 鋼構會導熱啦, 亂改設計逃生有問題啦. 而那七項安全標準也在北市府的定調下成為因為大巨蛋是特殊公共建築所以僅單一適用的對象.
我只想問一個問題, 所謂的"公共安全"到底是怎麼定義的? 林洲民手上揮舞的舊版設計圖蓋下去就一定安全嗎? 舊版的體量就小了? 防火牆就不歪了? 就不是鋼構了?
倘若新舊版設計圖只差樓梯, 那麼北市府豈不是只要用它的軟體跑一個舊版可以逃生新版不行的就結束了? 為什麼要牽拖一大堆其他的東西? 會不會北市府用他的參數跟軟體根本跑不出新舊版的差異, 而遠雄手上的軟體跑完新舊版都可以合乎當初的設計標準呢?
基本上小弟認為所謂公共安全只是個假議題啦, 不然林洲民何必緊握舊版設計圖? 他應該緊握大巨蛋安檢報告然後雄三爆破秀的(痾)!
那這樣是不是又要回到58條第六款來做攻防? 可是大巨蛋這種特殊公共設施(此特殊性甚至是北市府幫忙強化的)以及其所面對的時空因素是不是又可以適用第99條而規避58條第六款的處置呢?
看來真要法庭上才能見真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