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小心看到呂欽文的另一篇文章。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621?ext=rel
「建築法第58條確有「勒令停工」的7款條件
北市府所憑據的,主要是第6款,簡言之即「與核准圖說不符」
但了解實務的人都知道,幾乎沒有一個工地,在施工過程中,是能與核准圖說完全相符的
因為「圖說不符」的定義太模糊,解釋空間太大,同法第70條有這麼一條「權宜
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不相符者,…..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換言之,施工中的工程如有與圖說不符之處是被允許的,是有修改的機會的
如是觀之,
第58條第6款的適用時機是要非常小心;其適用時機判斷
的標準應該與其他勒令停工的條款同一層級,也就是要到第1至5款提到的「妨
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
衛生」者。
如果輕易動用第58條,那是對業者權益的重大威脅。
也就是因為第58條的適用時機太具爭議,筆者執業近30年還沒聽過那個工程因與核准圖
說不符而半路被勒令停工的;詢問幾位資深同業也都得到類似的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