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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mochu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不小心看到呂欽文的另一篇文章。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3621?ext=rel

「建築法第58條確有「勒令停工」的7款條件

北市府所憑據的,主要是第6款,簡言之即「與核准圖說不符」

但了解實務的人都知道,幾乎沒有一個工地,在施工過程中,是能與核准圖說完全相符的

因為「圖說不符」的定義太模糊,解釋空間太大,同法第70條有這麼一條「權宜

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不相符者,…..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


換言之,施工中的工程如有與圖說不符之處是被允許的,是有修改的機會的

如是觀之,第58條第6款的適用時機是要非常小心;其適用時機判斷

的標準應該與其他勒令停工的條款同一層級
,也就是要到第1至5款提到的「妨

礙都市計畫」、「妨礙區域計畫」、「危害公共安全」、「妨礙公共交通」、「妨礙公共

衛生」者。

如果輕易動用第58條,那是對業者權益的重大威脅。

也就是因為第58條的適用時機太具爭議,筆者執業近30年還沒聽過那個工程因與核准圖

說不符而半路被勒令停工的;詢問幾位資深同業也都得到類似的答案。」
舊 2016-07-17, 01:15 PM #1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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