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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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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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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呂欽文:大巨蛋消失的17座樓梯 請回歸專業判斷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4469)


一,消失的17座樓梯,12座在影城棟,1座在旅館棟,4座在商場棟;也就是說,與最大的人潮、與重大公共安全相關的大巨蛋本身,沒少半座,甚至還在地下室增加5座樓梯。如果要說商場與大巨蛋相連,要算在大巨蛋身上,那也只是少了4座,而不是市府及相關影片所「簡而言之」的,好像都集中在大巨蛋的17座。

當然,有人會說少一座就是危險,沒有妥協餘地。這話說得也有道理。

二,我們都或多或少懂得稅法:在合法的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企業,都可想方設法降低應繳稅額,以「謀取」自身最大的利益。在建築專業裡,同樣的道理,只要合乎「建築技術規則」要求,沒有哪位業主願意多加任何設施;尤其是商業空間,頭殼壞去才會拿可賺錢的商場面積來換樓梯。包括我也作過類似「謀取業主最大利益」的事情...

呂文欽的文章犯的錯誤前面已經打過不知道幾次了

首先.這篇文章就刻意忽略了前面貼過的停工令不光是只有建物與圖不符合,與圖不合也不是只有樓梯

再來.這篇文章把允許免報備併使用執照一併變更的項目自行做了擴大解釋
http://www.gov.taipei/ct.asp?xItem=...65441&mp=100003
有關都發局104年5月19日實施的「申請使用執照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列載,「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僅限因樓梯通行方向或階數調整致樓板開口微調,不包含樓梯數量增減及位置變更。另「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亦僅限於各戶專有範圍內非可直接通達避難層之室內樓梯,與巨蛋係直接通達避難層之逃生直通樓梯不同;「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僅係本局依建築法職權頒行之簡化行政作業規定,巨蛋為性能設計案,按建築法第101條授權地方訂定「台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中尚無訂定經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同意可排除建築技術規則性能設計規定可予准照或施工規定。

雖然終於跳脫光用嘴砲丟泥巴抹黑的行徑,但是一出來就是拿冷飯重炒
舊 2016-07-17, 11:35 AM #17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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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