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欽文:大巨蛋消失的17座樓梯 請回歸專業判斷 (
http://opinion.cw.com.tw/blog/profile/52/article/4469)
退一萬步說,
即使市府強行以建築法第58條勒令停工的要件「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執行勒令停工,樓梯的變更較諸於同條的其他停工要件如:「妨礙都市計畫者」、「妨礙區域計畫者」、「危害公共安全者」、「妨礙公共交通者」、「妨礙公共衛生者」,真是不在同一個比例層次。
除非樓梯的變更會如樑柱短缺般造成立即危險,非馬上停工不足以確保公共安全。在工地現場,為便於施工搬運,預留缺口,經過自我檢核後權宜施作,完工前回補的狀況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實在構不成立即危險,更沒有據此全面勒令停工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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