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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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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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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DSKING
所以遠雄的樓梯不適用那兩條本表列舉事項?要依39條辦理?表列ab項不是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我如果信你乾脆跟你姓好了,亂扯一通你

說到底就是拿出選擇性相信

表列a.b是有列才可以免報備併使用執照變更

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b.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

大巨蛋那些位置變更跟園區內消失的樓梯除非是各戶室內梯才有可能符合b項

但是那些樓梯多的是跨越數層樓的樓梯,你是要選擇性的相信那些都是"各戶室內梯"而非"公共樓梯"?
舊 2016-07-15, 02:41 AM #1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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