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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LDSKING
給你連結也不看清楚,要我直接貼出來打你臉會比較爽?

好啦,你爽就好,反正詐騙集團說的都很自 慰。貼就貼嘛,有沒有看到圈圈?這麼大還看不到就去掛個眼科吧
http://i.imgur.com/CFCoqjTl.jpg

想要適用這個一覽表,首先要符合建築法第39條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
建築法(法律)VS 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簡化行政作業規定),法律位階應該不用討論吧?

公共樓梯數量有增減及位置變更當然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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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條 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
舊 2016-07-14, 08:18 PM #1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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