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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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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註 1:○: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須報備,變更內容涉及主管機關要求先行辦理建管報備者。
△:須報備,並於該項目施作前,設計人會同技師檢附相關書圖或
說明書,向建照科辦理報備。
註 2:除本表列舉事項外,其餘事項依建築法第39條規定辦理。

哪裡有說只要在實行細則內就都可以完工時一併辦理變更?

都分兩條了結果還可以把適用範圍自己加在一起,當然是要怪看不懂中文的那個
a和b 就是屬○:免報備,得併使用執照辦理變更設計。

你知不知道使用執照是要等完工後才能申請?

我其實不是很想回你,因為我知道你應該是眼睛的問題,可能還有中文理解能力的問題,再回就是看你鬼打牆猛跳針
舊 2016-07-14, 03:15 PM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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