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salfonxman
至於刑法193條,那是現場的監工倒楣而已,而且只要他不知道圖變更程序不完備的事,就會跟之前營造商評議後不處罰一樣,另外那法條應該是屬於處罰既成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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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查一下,100重上更(三)72判決認為:依法令或契約負有一定之監督施工義務之人,無論其所監督的對象為上游營造商或下游之承作包商、小工,均屬該建築工程之監工人...學說肯定之 (陳子平 刑各 195頁)
所謂違背建築術成規,即指違背...建築有關法令及契約、習慣上對
公共安全應予注意之規定(99上易388判決)
至於刑法第193條監工人違背建築術成規,
致生公共危險發生的期間,建築物營造時已經存在即可。而非事後建築物倒蹋致人受傷,始有「致生公共危險」。建築物倒蹋致人受傷乃實害的發生,並非具體危險的發生。(陳子平 刑各 19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