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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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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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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邪神
台北市都發局停工裁處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第4條至第9條等行政法基本法律原則;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所以咧...工程進行中發生工安事故或發現施工與送審圖不符時,應招開聽證會讓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等個十天半個月的才能停工?
然後建商可以違法繼續施工?摔死的或電死的也要等個十天半個月的?嗯...真是方便的法規。

我的認知是...有爭議時當下就必須全面停止,有異議的提申訴或招開聽證會...
如果確定停工有效,就沒什麼好說的;如果確定無效,則因停工遭到延誤的時間要算在主管機關頭上。

通常停工的處分會有一段緩衝期,多半是限期改善的通知,期間內完全沒有理睬才會被勒令停工。
但無論如何是...處份都要依規定先執行,求償要算事後的...

而且最有趣的是...文中「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應不是這樣解釋...
在我看來依法作出勒令停工不算是"限制"、也不算剝奪"權利或自由"...

根本就是胡亂引經據典,而且...我強烈懷疑建商有法務或公關常駐各大站。
舊 2016-07-14, 01:27 AM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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