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wumochu
契約解除或終止,兩者威力不同(解除就是拆蛋,終止可以找別人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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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很前面不就說了類似的概念?麻煩請自己爬文。
合約是合法的,停工也是合法的。(還在鬼扯的請自行參閱法學...)
現況就是有人一直宣稱被刁難找麻煩,就像路口違規被警察逮到,然後在那邊靠妖別人都可以為什麼我不可以一樣。
如果無論如何申請變更都會過又為何死拖著不申請?這裡面就很耐人尋味。
因為大家都知道,變更設計保證不會過。 (除了確定違法部分,主管機關如何詮釋法令也有關)
除非全部都能合法,沒有要偷偷二工、沒有要改防火區劃...
這個大家也都知道,絕、對、不、可、能...
(有些因為改很大,沒有辦法全部後面再改,事前要預埋或作個假的應付檢查...)
我很前面說了...要建商把已經吃下去的全吐出來那是不可能的。
所以兩造雙方始終沒有交集,沒有平衡點可以互相退讓,就只能繼續放著爛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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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時候講地上權沒有意義,因為按照邏輯要走到合約確定失效才能要求清理地上物。
邏輯上歸邏輯上,我前面也有說過市政府這場官司輸定了。
但...地上物確實還沒有完成,所以邏輯上地上權不在承租人手上。
可問題是...地上物沒有確定不會完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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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勒令停工一事,只要是依法有據就可以要求建商應於期限內完成申請復工
而不是一直拖著不送件,或是一直靠妖這些可以事後辦理。
我舉個例子,業主申請蓋個農舍,卻想偷偷改成別墅,被建管抓到違建,營造推說還在申請變更或者要事後申請。
承辦說他沒有收到變更設計申請,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然後期限過了勒令停工...
營造卻一直說這些"可以"事後再申請是承辦故意刁難。(啊承辦都叫你現在辦了咩...)
若業主這時要求營造要依約完成別墅,否則要跟營造終止合約,這樣有合理合法嗎?
如果最後完成的是別墅在一開始就載明於合約中,而且申請變更與請領使照都由營造負責...
那很抱歉,儘管業主的建物不能申請,卻可以依約終止營造合約。
所以營造通常接這種案子會有但書,就是不合法部分若遭拆除營造不負賠償責任。
但依約要違法把建物蓋完,所以表面上要應付承辦(甚至賄絡),背地裡搶時間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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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延遲的原因是建照沒過,建照沒過的理由是因為沒有申請,居然要怪"承辦不給復工"?
這是什麼鬼邏輯?
因此這裡的關鍵在於"要求現在辦理變更"與"以此理由勒令停工"是不是合法?
如果合法,責任在於建商,依約可以終止。
承上例,如果規定 "
得事後一併辦理變更的事項" 要求 "
應完成變更申請才能施工" 是不合法的...
以後營造就不用找人跟承辦輸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