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沒有地上物哪來地上權?
再者,地上物沒有合法使用執照,哪來地上權?
結果就是土地所有權人叫你歸還你還是得要乖乖歸還...
至於當初合約准你蓋是另外一回事。
承商可以憑著合約內容向土地所有權人提告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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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個人認為前面合約就已經扯不清了,若有人提土地所有權...市政府贏面只會更小。
雖然我認為贏面已經夠小了,但也不用刻意搬石頭砸自己腳吧?
要不然就是又有人想放消息試水溫,再不然就是豬隊友搞內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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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上物沒有合法使用執照,哪來地上權?
地上權就是租地權,要到地政事務所登記的,還要付地租。
至於地上有沒有地上物,那是地上權人自個兒的事,就算是晾著,租金還是要付
(地租應該是BOT契約約定的權利金,是否正確,請這裡先進指教)
2....土地所有權人叫你歸還你還是得要乖乖歸還...
假如沒有BOT契約(鄧家基口中的終止契約),的確土地所有權人叫你歸還你就得要乖乖歸還,不僅規還,還要到地政事務所協同辦理塗銷地上權登記。如果遠雄不去辦,所有權人要起訴請求(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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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實說,現在的大巨蛋法院判例認為不構成建築物,因為沒有屋頂,沒有牆壁,不能避風雨,充其量只是一堆建材的組合(動產)
這些動產是遠雄花錢買來的,所有權是遠雄的。
沒有法院的判決,經過強制執行拍賣(或流標,由債權銀行承接),銀行要怎麼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