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這段的法條我是沒有很清楚…
銀行團接管是促參條例寫的…
對大雄來說,銀行團的債權是可以轉移給市府的。
可是對銀行團來說,債權是算在大雄頭上。
銀行團接管,可是銀行團又沒有能力蓋,也沒有能力經營。
市府就算有辦法找人接著蓋,那又變成銀行團也要同意。
銀行團也可以退出本案,最後銀行團還是要向大雄討債。
大雄一定還是會向市府討債,而官司還沒判之前,大雄一定不會支付銀行團本金加利息。最虧的還是銀行團。若大雄敗訴,只是合約敗訴。大雄要的一定是鑑價買回。銀行團必定也要大雄還利息。假若勝訴銀行團還可以再賺停工這段時間的損失。
而銀行團也還是可以再要求訂新約要大雄回來蓋。
接著蓋的人誰能有辦法滿足七大要求?
而且接著蓋的人是不是也要同意銀行團的要求?
那這樣,市府是圖利接手人?還是接手人是做慈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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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出殺手鐧 市府:建議銀行接管大巨蛋
"這個如意算盤法理不通,聽在前行政院院長陳沖耳裡有些怪怪的。前行政院長陳沖:「大巨蛋這個事情,契約存在於市政府和建商之間,那金融機構其實只是針對那個契約去決定要不要貸款的,所以我想應該是,在法律依據上(市府)可能微弱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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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接管應該是查封拍賣地面上那些破銅爛鐵吧?
要不然就是拍賣遠雄那塊地的"地上權"
可是柯P一終止契約
地上權無BOT契約支撐,地上權理應塗銷登記,銀行要怎麼拍賣,真傷腦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