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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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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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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razyking
銀行團接管,那應該算是遠雄與銀行間的債權關係吧,北市府有跟銀行團簽約或承諾可以繼續建嗎?
後續接手的應該也要用北市府堅持的公安標準吧?


這段的法條我是沒有很清楚…

銀行團接管是促參條例寫的…
對大雄來說,銀行團的債權是可以轉移給市府的。
可是對銀行團來說,債權是算在大雄頭上。

銀行團接管,可是銀行團又沒有能力蓋,也沒有能力經營。
市府就算有辦法找人接著蓋,那又變成銀行團也要同意。
銀行團也可以退出本案,最後銀行團還是要向大雄討債。
大雄一定還是會向市府討債,而官司還沒判之前,大雄一定不會支付銀行團本金加利息。最虧的還是銀行團。若大雄敗訴,只是合約敗訴。大雄要的一定是鑑價買回。銀行團必定也要大雄還利息。假若勝訴銀行團還可以再賺停工這段時間的損失。
而銀行團也還是可以再要求訂新約要大雄回來蓋。
接著蓋的人誰能有辦法滿足七大要求?
而且接著蓋的人是不是也要同意銀行團的要求?
那這樣,市府是圖利接手人?還是接手人是做慈善事業?
舊 2016-07-07, 06:40 PM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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