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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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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578
引用:
作者藍色 憂鬱
北市府去年5月20日以遠雄未按圖施工為由,勒令大巨蛋停工

13樓蓋成27樓 遠雄新竹御莊園勒令停工

停工理由同樣都是遠雄未按圖施工


御莊園不是未按圖施工.

御莊園是新的市府以民眾檢舉的公安理由檔下的, 但是擋下的理由是未申報樓層勘驗
引用:
新竹市政府工務處表示,「御莊園」建案未依規定申報樓層勘驗及建築物高度問題,經多次勸導暫緩施工及變更設計未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疑慮,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在二月廿二日發出停工通知。


大雄方辯駁是申請變更樓層至27樓的高度, 因為他從13 ->27的過程中不變更原有建蔽率、容積率及樓地板面積, 當初申請矮胖型, 後來改建高瘦型.
這是經內政部函釋並取得建照後才蓋.
引用:
工務處表示,建商申請變更建築物高度後,多次發函請示內政部,內政部在二○一三年三月廿九日函釋,由申請人依規定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並送市府備查,市府才在二○一三年十二月卅一日核發建造執照。


營建署表示:
引用:
營建署則表示,該案變更內容對照表及建築物高度,依規定無須報請內政部備查或同意;因此,內政部並無核定高度的權責,該案實際興建高度為何,應由新竹市政府依法辦理。


兩邊最大的相似處在於建築法58條
引用:
第五十八條 建築物在施工中,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隨時加以勘驗,發現左列情事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承造人或起造人或監造人,勒令停工或修改;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一、妨礙都市計畫者。
二、妨礙區域計畫者。
三、危害公共安全者。
四、妨礙公共交通者。
五、妨礙公共衛生者。
六、主要構造或位置或高度或面積與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不符者。
七、違反本法其他規定或基於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


一般違反法條的時候, 會先看是否要補充說明或可以改善, 無法改善修改者才會處以停工, 更甚者造成危險則須強制拆除.

大巨蛋案 => 未依圖施工, 既無立即危險, 也可以補充說明或改善, 再者市府非消防專業卻自行認定消防公安問題.

御莊園案 => 未申報樓層勘驗的話, 一般是提出由第三方(可由市政府指定)做的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証明文件, 若能通過即無疑問.
樓層高度如果是公安問題, 就更應該要進行安全鑑定.
市府非建築專業, 卻自行認定樓層過高有公安問題

兩者相似之處 = 市政府認為民氣可用, 無視專業, 完全無溝通協調空間就直接發文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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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6-07-06, 02:08 PM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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