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巨蛋依102年的圖,一共有13處施工與圖不符,帷幕牆2處、立面凹凸6處 、樓梯5處。
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因此依建築法39條,只要不是主要結構,都可於完工後一次報驗。
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因此依目前巨蛋施工與圖不符之處,也只有樓梯是屬於主要結構。
然而,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訂定,5月19日公布實施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
http://goo.gl/E7kmvt):[將屬於主要結構或位置的a.
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b.
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