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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S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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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652
引用:
作者syntech1130
刷一下存在感, 反正就是等 7/8 再看看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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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台北市長柯文哲今受訪時再說重話,他表示浮力問題就是要抽水控制上浮力,是可以處理的,只是遠雄不處理就變成問題,柯也提到遠雄一直說要復工大巨蛋,但應該要回來申請,遠雄原來是不按圖施工所以被停工,現在如果要復工,也要告訴市府要按照哪個施工圖來復工,遠雄不能每天在外面喊復工,卻又不來申請建造變更。

柯痛斥「財團欺壓、欺負政府也有個限度」,不能說要復工,就隨便怎麼蓋,蓋完後再交圖,「台北市政府再窩囊,也有個程度」,要復工也要回來申請建造變更,不是想怎麼蓋就怎麼蓋,國家還是有法律的,當然市府沒有那麼多錢買廣告,但財團欺壓政府也有個限度。
遠雄巨蛋依102年的圖,一共有13處施工與圖不符,帷幕牆2處、立面凹凸6處 、樓梯5處。

建築法第39條:[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因此依建築法39條,只要不是主要結構,都可於完工後一次報驗。

建築法第8條:[本法所稱建築物之主要構造,為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因此依目前巨蛋施工與圖不符之處,也只有樓梯是屬於主要結構。

然而,臺北市政府104年4月29日訂定,5月19日公布實施申請使用執照得一併辦理變更設計項目一覽表(http://goo.gl/E7kmvt):[將屬於主要結構或位置的a.公共樓梯通行方向、階數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b.各戶室內梯數量、型式、位置變更,涉及樓板開口變更。]列為可以於申請使用執照時依並辦理的變更設計項目之一,因此樓梯是可於完工時一併辦理變更的項目。

建築法第70條:[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為二十日。]即使是主要結構,不相符合者,可以於完工後,一次通知其修改,再報請查驗。

國家還是有法律的,但不依法執行

當然市府沒有那麼多錢買廣告,但寧願花第二預備金幾百萬做出鬼打牆軟體和拍影片

但財團欺壓政府也有個限度,我怎麼看都覺得是政府在欺壓財團
舊 2016-07-05, 01:11 PM #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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