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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是這麼說的。
http://www.cy.gov.tw/sp.asp?xdURL=....903&msg_id=2630
引用:
一、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0950001號】申訴審議判斷書,認台北市政府甄審會審查最優申請人申請變更協力廠商之審議標準違反平等原則,及不採認工作小組初審結論未附任何理由,明顯忽視本計畫案行政目的與設計規範之剛性準則,又重大工程專業不足,不但侵害臺北市政府甄審會專業判斷範疇,更造成臺北市政府別無駁准協力廠商之決策空間,從而根本影響該案之後續發展,其恣意濫權,核有嚴重違失。
二、 臺北市政府違失有二: (一)「投資計畫書」係屬投標及審查最優申請人之要件,且影響甄審評斷結果之關鍵因素,議約時最優申請人擬變更協力廠商,是否應重提或修正「投資計畫書」,按促參法施行細則第41-1條規定,應先檢視公告及申請須知中是否有變更協力廠商之規定及條件,如有則可變更,反之則不行。甄審會為配合同意最優申請人變更協力廠商,決議通過最優申請人重提投資計畫書,違反前揭促參法相關規定,並與該甄審會之前決議得變更投資計畫書之項目內容,相互牴觸,台北市政府據以核覆同意重提投資計畫書,核有違失。 (二)台北市政府與最優申請人議定之「興建營運契約」,其條文內容,或有違政府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意旨,或違反促參法相關規定;或增加廠商有利並減少其不利因素,致使原有權責及義務失衡損害機關權益,核有違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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