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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引用:
作者藍色 憂鬱
雙方認同?
那市府不認同阿


而且我有特別提到 工期可以不按合約"一延再延"哦?

44天再延137天再延110天

都給他延那麼久了還沒完工


市府當然可以不認同, 但是為什麼可以延?
我想大家可以回頭看看上面講的延長時間 "44天再延137天再延110天" 原因是什麼?

現下還有兩個工期仲裁1500多天還在申請, 環評要綠建築+捷運出口移動+聯通廊因而需要延長工時, 和路樹遷徙造成無法施工, 再加上北市政府應辦不辦的延宕時間, 又該怎麼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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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請多指教~
舊 2016-06-15, 03:35 PM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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