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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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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引用:
作者Toluba
Google貼出來看資深人士對於此案的分析及其見解

資深人士麻煩回答一下,市府到底有無資格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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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理由
東星大樓受災戶對台北市政府申請國賠,其理由為

「東星大樓結構之計算有嚴重之錯誤,但審核人員卻未揪出其錯,未盡法令上之必要注意義務。」
「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未能發現箍筋捆綁錯誤、混凝土強度不足等重大瑕疵,導致大樓因強度不足而於地震時倒塌,造成重大傷亡,公務員顯有過失」等理由。
對此國賠,關係人北市府並不批可,並進入兩造對簿公堂程序。當時市長馬英九領導的北市府,其否定主要理由如下:

東星大樓於1981年2月23日領得建造執照,而國家賠償法於1981年7月1日施行,所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建管處結構審核人員是依內政部規定之審查表完成審查,而結構演算依規定則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建管處審核人員係就該結構計算書審查設計方法及設計強度是否有...


這個說法有點怪…
先留著不說,其他的一並回應。
舊 2016-05-29, 05:56 PM #103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沒問題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