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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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貼出來看資深人士對於此案的分析及其見解
資深人士麻煩回答一下,市府到底有無資格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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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理由
東星大樓受災戶對台北市政府申請國賠,其理由為
「東星大樓結構之計算有嚴重之錯誤,但審核人員卻未揪出其錯,未盡法令上之必要注意義務。」
「主管機關派員勘驗未能發現箍筋捆綁錯誤、混凝土強度不足等重大瑕疵,導致大樓因強度不足而於地震時倒塌,造成重大傷亡,公務員顯有過失」等理由。
對此國賠,關係人北市府並不批可,並進入兩造對簿公堂程序。當時市長馬英九領導的北市府,其否定主要理由如下:
東星大樓於1981年2月23日領得建造執照,而國家賠償法於1981年7月1日施行,所以不適用國家賠償法。
建管處結構審核人員是依內政部規定之審查表完成審查,而結構演算依規定則由建築師簽證負責,建管處審核人員係就該結構計算書審查設計方法及設計強度是否有誤,不需就結構計算過程再重新演算,因此並無疏失責任。
最後,台北市政府認為,施工勘驗責任應由營造廠及監造建築師負責,要求建管人員在勘驗時查出工程品質有誤,有實質困難。就以上理由,台北市政府認為所轄公務員並無過失,亦毋需核准該國家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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