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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_ake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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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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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916
引用:
作者n_akemi
你接的案是個運動場,結果你隨便做個倉庫就想交差?

但主要合約的運動場變成倉庫,為的是自己想弄個商辦與旅館再賺一手

按照例子,行政訴訟贏了,業主賠工程價10萬。
一般標案是有含工程利潤,因此求償只會用工程總價計算...
無利潤興建的工程,得要賠償合理利潤。

因此這裡的邏輯我認為如此:
  1. 主建物已經賠了工程價全額,工程所有物都不得另外求償。
  2. 本案利潤來源是增加的商辦與旅館,故建物結構體與外觀飾才需要賠償。
  3. 商辦與旅館因事先招商造成的損失或產生額外的求償費用,不用賠償。
  4. 商辦與旅館內部裝修尚未動工不算損失不用賠償。
  5. 因向銀行抵押、質借所產生的利息不用賠償。
引用:
作者n_akemi
因停工釐清責任的損失算業主的,這後續會清算求償。
因此這裡的邏輯我認為如此:
  1. 已施作的構體未予以保護而受損不用賠償,反之不能遮蔽保護而造成工程外建物損失要賠償。
  2. 停工期間構體持續造成附近建物結構變形、傾斜的傷害要賠償。
  3. 已下單的結構材或外飾材,因停工期間額外產生運送、存放的費用要賠。
  4. 主建物已下單的內飾材或設備所產生運送、存放的費用要賠償。
  5. 商辦與旅館完工後所能創造的利潤,不用賠償。(以免除權利金與租金)
  6. 未進場的通用材不用賠償。(主建物應減帳)
  7. 已進場的通用材所產生運送、折舊的損失要賠償。
  8. 材料因工地存放不當而損壞不用賠償。
舊 2016-05-28, 11:35 AM #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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