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demon
編契約時,要求的東西必需要有依據
需檢驗的項目必要時,須要找得到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機構來辦理
特別是爭議項目
不是你承辦機構契約愛怎麼亂寫添加都可以
上還有主管機關工程會看著
當年馬市府要解約便被扁政府的工程會否決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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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得好!
通常這種丟到仲裁機構來說
爭議項目 是指定義不明確的地方
而不是 明訂在契約 卻有雙方任一方可以任意修改
大雄的問題就是把 之前那套我爽怎樣改就怎樣改的做法拿來用
結果人家不買單 又不肯調整回去 一副就是頂多罰款3000 我就是要硬幹
這下好了 還要勞煩很多人幫忙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