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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moc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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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ademon
編契約時,要求的東西必需要有依據
需檢驗的項目必要時,須要找得到國家或國際認可的機構來辦理
特別是爭議項目

不是你承辦機構契約愛怎麼亂寫添加都可以
上還有主管機關工程會看著
當年馬市府要解約便被扁政府的工程會否決掉


就在上上禮拜,在早餐店吃早餐時看報看到
曾任該工程會某教授投書自由時報
大巨蛋是否解約
根本不干該委員會之事
就算公共工程委員會否決掉
解約仍屬馬政府之職務權限,跟該會無關
(讀完這篇報導我嘴吧內的奶茶差點噴出來)

自由廣場》誰說馬市府被迫與遠雄簽約?
舊 2016-05-15, 10:06 PM #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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