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royfu
157的7項公安標準不能說無所本,因大巨蛋是特殊建物台灣無法條式法規,是所謂由專家學者評議的性能式審查,樓上的pdf檔所列1.4.7項由內政部建築中心審查,其餘項目是地方政府權責,本來就是主管機關說了算,但是大熊的建照是100年取得,157的7項在104年引入,適法性不知是否合適(或者是還在建造過程中辦理變更,需符合現時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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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項公安無所本,簽約前納入都會有問題了,更不用說簽約後的惡搞
你以為官方的契約可以像你私人契約想怎麼玩就怎麼玩
再說這方面契約爭議裁決的主管機關也不是市政府,而是公程會
(北市府只是承辦機關)
編的條款來由講不出個所以然( from taf or sgs or jis標準等 ),是可以宣告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