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2011新的世紀
原圖:100年6月30日
第一次變更:101年3月19日
第二次變更:102年5月2日
第三次變更:104年1月22日(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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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的問題沒有這麼複雜啦...
為什麼兩造雙方都要刻意複雜化?
- 業主與建商簽約的圖叫作"合約圖"。
- 建商讓建築師申請合格的叫作"建照圖"。
- 建商拿給營造施工的叫作"施工圖"。
原則上...
合約圖 =
建照圖 =
施工圖 =
現況
但這幾次的變更,是否有經過業主同意?沒說... (
合約圖 =\=
建照圖?)
102年5月2日的圖,若有"北市府的發照用印",則代表這份圖已經通過主管單位同意變更,取代原始
建照圖。
而營造手上的
施工圖應該要與
現況符合,且必須要跟
建照圖一樣。
如果不一樣,依情節輕重仍有可能遭主管單位勒令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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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102年5月2日的第二次變更設計建照圖的結構部分,若與現況不合才能以主要構造變更為由勒令停工。
不然就是業主因圖面與合約有糾紛而下令停工。
前者,賠償由建商與營造負擔,後者...若最後確認由建商勝訴,業主必須負責賠償損失。
但...若變更設計部分沒有業主簽認,我猜建商會改口說通過核發建照即代表業主同意。 (因為業主就是市政府 = 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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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問題是...一個由政府單位發包的建案可以二變三變的一直變更設計?
原始契約內容與需求都可以無視?搞到安全梯不見、多了商場與旅館,最後會不會連蛋蛋都變成停車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