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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ademon
民法通常是最低的
因為民法源自社會最基本交流邏輯,合意一致即成立
會訂契約即要求比民法規定更詳盡或嚴格,自然在民法之上
如宅配遺失最高求償有上限,宅配單上即有敘明這個契約
同意後寄送發生遺失,你不能依民法舉證求償超過這上限
即使遺失物價值真的遠超過上限也一樣


不然訂契約做啥,學超商直接結帳不就得了
(依民法標準辦理)



所以依照大雄跟白目好棒棒馬桶三任的契約要怎麼算?

我現在就是搞不懂一件事情 政府的標案可以讓得標者改來改去?

所以民法OK其他法都不用管?
舊 2016-05-10, 11:42 PM #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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