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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y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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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文章: 19
契約解約解除權應該是有時間限制性,不然跟世間情開記者會的律師不就被打臉了,例如欠債未還,5年內債主不討,不寄存證信函主張權利,債務就消滅了,法官就認定你不討了
舊 2016-05-10, 10:42 PM #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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