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麵疙瘩
協商破裂 申請仲裁的話
不申請變更對大雄 來說是比較吃虧的一點
因為減價驗收 這部分的回復費用計算要算大熊頭上
此外 仲裁的金額部分 不會是 某一方喊多少算多少
這點也是大雄心中最擔心的
一個商場能持續帶來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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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金額算一算應該會直接解約,大雄應該是想撐到下一任
仲裁的話一天到晚巨蛋變爛蛋之類的新聞就處理不完了
(雖然變爛蛋,變爛的地方應該也算大雄的?大雄有維護的責任)
而且世間情那些在逼了
市長醒醒!再四天 王世堅:柯將讓大巨蛋解約權長眠
好激動
這個上法院的話,判決結果應該會變成里程碑
算上松菸哪些大雄要賠的損失,最後市府買的金額希望會少於兩百億
當然能夠用不符使用需求解約那最好...
(上法院光是符不符使用需求就可以打幾年官司?
打完再打買回金額多少,哪部分合理不買回應該又是好幾年?)
引用:
作者royfu
人家大雄說沒有不申請變更,是市府擺爛不審〈或是審不過?〉,這部分又各自表述變成羅生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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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審不過
業主兼主管機關,過幾天連中央都換人
可是法官不可能說這應該要審過的,審不過有問題
(除非有證據)
不然變成司法權凌駕行政權
引用:
作者tacowave
我真有疑問,就是是不是標案內容可以隨時變更,那當初的招標文書有必要存在嗎?
真搞不太懂了 這超出我對契約概念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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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係就沒關係
有罰款就代表有處理
有處理就可以完美切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