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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royfu
人家大雄說沒有不申請變更,是市府擺爛不審〈或是審不過?〉,這部分又各自表述變成羅生門了?


我真有疑問,就是是不是標案內容可以隨時變更,那當初的招標文書有必要存在嗎?

真搞不太懂了 這超出我對契約概念的理解
舊 2016-05-09, 04:27 PM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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