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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royfu
市府引用建築法58條未按圖施工,未改善勒令停工,大雄反擊建築法70條變更可於完工申請執照時一次報驗。雙方好像都有所本,但看起來立法的本意58條應該優於70條,畢竟市府是主管機關有行政裁量權,或是其他網兄有另外見解


如果是分步成本制 需要申報完工所得併入營所稅當年報表的話 58條是對的
如果是一次完工制 全部認列在完工的同時,那麼70條是對的

大雄如果是備用58條掐住,那麼應該是當年度認列了施工階段的所得與申報....自然北市府也有相對應的方式

其實都是在玩法啦......一本建築法 各自表述
舊 2016-05-06, 05:42 PM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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