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我的意思是說,有可能變更是為了更好的結果,也有可能變更是為彌補原來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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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開始動工後才來改都是不得已而為之,不會愈改愈好。
您可以隨便找個結構、營建、建築、土木相關背景的問問...
若設計還沒有定案,為何不等到完全想清楚了才來請照?何必非得這麼趕?
營造工地常發生圖面有問題,現場施作結構會卡到的情形...
這種小問題承辦不會祭出勒令停工這種狠招,因為些微修正結構都要有結構技師簽認。
彌補不足?我看結構技師有可能會被註銷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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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約來說,只有雙方是否同意的問題,簽訂了也不是不能改,雙方同意就好。
但建商變更圖說要經過業主同意,同理...業主變更內容也要建商同意。
既然建商可以變更圖說,為何業主不能變更條約內容?
反正雙方都是片面想改,那就一起談一起改,不然都不要改。
至於採購法中有沒有相關規定已簽核的契約如何進行改約?請洽詢另一位網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