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我只是在強調,一個合約的效力一但成立,就是有效,你買車二年免費檢修保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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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欲買輛二手賓利,但車商卻給您拼裝還魂車...
您可以不取貨、不付款;如果已經付款可以退貨並向車商索回預付款,不是嗎?
還是說車商隨便找輛報廢車消費者也要照單全收?
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不因為車主換人,這個保固的合約就消失,也不表示就算車商倒了跑了換人接手,保固合約在法律上就不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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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個邏輯,建商蓋黑心屋完工後解散一案公司,受害住戶應可獲得賠償...但現實情況卻為何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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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對於兩造雙方都有約束力...不過約束力其實很有限。
而且一旦產生糾紛,還要看是誰先違反契約內容。
不過這也只是侷限於雙方有合約的部分...
而這一大串跟建築物違法興建一點關係也沒有...
若因此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很顯然就是承商違反合約內容...
因為違反建築法造成不能如期完工或使照不核發,我相信一般合約中也有載明是承商要負責賠償。 (本案例很有可能免賠)
但...不知道強調合約效力跟業主於建商先違反合約之後,在協調時想變更合約有啥關係?
當初不要違反,或現在不要辦變更,不就啥事都沒了?
事實上,以正常情況來說(合約圖說與建照圖說一致),不改合約就不能改設計...
(合約圖說屬於整份合約的一部分,變更合約圖說等同於修改合約)
這樣您還是主張業主不能重新調整合約嗎?不然就大家都不要改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