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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神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48
引用:
作者royfu
大雄不愧是大熊,廠商會跟業主開槓,這個業主還是主管機關,是真的有guts,反之柯氏合意解約說,還真弱掉了

這個我猜是因為合約的關係
沒辦法確定民事官司自己會完全無責,先把錢算一算...
我想大巨蛋變廢墟前應該會有處置吧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民事官司裡部分責任或彼此分擔的例子比比皆是,你能保證實際判決不會是扣除改善成本後的買收?

另外你不相信原來的草約是你家的事,因為監察院公布出來就是這樣,原本草約就是單純的可選買不買收而已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這份合約被糾正3X項不是沒有原因的,只是你一廂情願的認定這是一份正常的合約(還附帶強制第三方的能力)

https://www.ptt.cc/bbs/PublicIssue/...5841.A.9F5.html
引用:
作者PTT轉貼
38 21.3.5 營運期間發生因可歸責予乙方事由而終止契約,甲方原有選擇「 收買」或「不為收買」權利,改為甲方「應為收買」,除非不堪 使用或不符甲方使用需求,無法達成營運目的始得「不為收買」 ,致使甲方須舉證不堪使用或不符使用需求等情事,否則仍須依 約「收買」,增加甲方後續接管負擔並造成權益受損。
39 21.3.7 因不可抗力而終止契約,乙方將剩餘資產移轉甲方繼續興建或營 運時,由「無償移轉」改為「鑑價移轉」,且鑑價費用由雙方負 擔,增加乙方有利因素。

引用:
作者royfu
公安的不實指控,市府只是在打嘴砲吧,巨蛋適用性能審查,權責是在內政部建築中心,不是市府建管單位;變更設計市府留中不發,大熊有發函變更,市府必有回函說明有沒有通過,理由是甚麼,不會石沉大海吧

這案子不是燒到馬就是燒到郝
所以事情鬧到中央有理也變無理
大概再過20天,話就可以反過來說了...
至於公安怎麼樣
大雄自己的模擬假設消防車已經抵達
問題是國父紀念館前,尖峰時間會塞車的...
https://drive.google.com/file/d/0Bw...DJ2TTRUdjQ/view
     
      
舊 2016-05-02, 01:03 PM #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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