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所以你的意思是合約已定或有改善計劃或變更申請就可以留中不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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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不是說了,不照程序來可以打行政訴訟啊...
說難聽一點,因為市長是民選,他擺爛能拿他如何?可以罷免他對吧...
但...遠水救不了近火。
行政訴訟打完也可以向政府索賠啊...
問題是只會賠材料與工錢,建商要賠給一堆外商的違約金不會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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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過來問,既然已經簽約,為何建商可以片面變更設計?而不是依照合約內容的圖說施工?
所以實際上先片面變更設計的建商已經先違約。
既然建商違約在先,先約已經無意義,後面要怎麼談也是重新來過,何來片面變更之說?
所以只有改回去才能宣稱業主片面變更合約,至少當初說好的利益還能拿到。
至於想多賺亂改設計...請自已吞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