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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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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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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沒問題
來這套。

那只是你的一廂情願。
而且那也是你家的事。

你那根本就不是舉證,你那只是你一廂情願地自圓其說。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而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再跳針也改變不了,你主張又指控的宣稱。
你沒半步了嗎?

我還在給你台階下呢。
我情願看仲裁的結果,或是有一方提出訴訟再來決定事實是什麼。

因為你犯了一個邏輯上的錯誤。而這個錯誤正好我遇過。

如果合意解約,那就表是某人的指控徹底的有問題。
如果復工,就表示有人的主張徹底錯誤。
如果訴訟,就表是有人的宣稱最後要負責,但這次不是什麼民法的問題。
在我來看,我很客觀的說,就算市府是對的,但是這次虧的是市府。
而大雄的仲裁不太可能出大問題。

對啊

不像閣下都用嘴砲自圓其說跟無視證據

我要自圓其說都還要去找資料的,所以我找到了建築法規,公文封面,市府的舉證

你咧?從頭到尾嘴砲沒半步,連引個編後都還會前後不一
舊 2016-05-01, 06:11 PM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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