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今,變更的人是市府,而非大雄。什麼變更?是市府對合約內容單方 片面變更。而不是大雄的建物有市府單方指控的公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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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弄錯囉...
第一、片面
變更設計是建商不是業主。
第二、片面
變更合約是業主不是建商。
第三、當初遭勒令停工是因為大底樑柱有移位,這叫主要構造變更,依法應先申請才施工。
所以建商拚命說業主亂改審查安全機制,業主拚命說建商未按圖施作,這是兩碼子事。
再來,大底進度搶足後地上物不能繼續施工,是因為此時建照已經失效,要開工請另外申請變更,不然就改回去之後按圖施工。
引用:
作者沒問題
再來…主管機關在直轄市,那當然是誰說了算,也很清楚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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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一般情況沒有人會這樣得罪業主,尤其是你的業主就是主管機關的老闆。
當初不要偷改不就啥事都沒有了?
只能說是建商太有膽識,還是建商太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