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搞了半天我猜您言下之意,停工是業主受意而非違反建築法?
請問有何跡象或證據是我遺漏了嗎?
為什麼我覺得一直都是主要構造非法變更而遭勒令停工?
至今沒聽說建商申請變更建照有過,自然也沒聽說有申請復工。
倘若停工是因為業主主張建商片面違約變更設計所以才要求停工交付仲裁。
那自然是業主要提證據,哪些圖說沒有經過業主簽認核可,但就算業主已經同意也簽認核可。
主要構造變更還是先申請變更才能開工施作,這點依然沒變。
倘若建照核發是業主同意變更之後,那就更刺激了...
如果仲裁是業主佔優勢,則建商因此停工的損失要自己負責,反之,業主要負責。
但我還是要強調: 我一直認為是因主要構造非法變更而遭勒令停工。 至今沒聽說建商申請變更建照有過,自然也沒聽說有申請復工。所以煩請告知業主受意停工的根據與資訊來源,謝謝。
附註:若建照的圖說是主構造變更有經過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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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個問題是,營建署已經發下建照,這只表示,當初合意定約的內容是雙方認可,且,官方許可。
今,變更的人是市府,而非大雄。什麼變更?是市府對合約內容單方 片面變更。而不是大雄的建物有市府單方指控的公安問題。
工安的問題可以改善,所以,現在不復工是市府的責任。
爛蛋的原因是,市府停工造成。非大雄。
若建物不合規定,則是營建署的事,仍得交付仲裁。而非業主單方停工或宣稱建物不同合意約定之結果。當然,將來的營建署是誰執政,那就再明白不過了。
至於那個跳針的…你自已去玩你自已的東西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