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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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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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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停工的理由正好不是理由"

你又開始嘴砲啦,接下要用不認帳來逃避舉證了嘛

我還在等那麼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

"爛尾也不是理由"那是當然,在解約(不管是官司或是合意)或是建築執照過期之前,這個工地安全依法規就是監.承造人的責任

我舉的案例E已經很明白的指出,不論合約的民事責任誰重,工地安全都是監.承造人的責任


不管是官司或是合意,立約雙方,某方單方 片面解約,就是造成損害。所以是片面解約肇事者的問題。

而找出仲裁的條文跟建築法規是否衝突是肇事者自已的責任跟義務。大雄有肇事那是大雄有責任。市府肇事那就是市府的責任。
因為你現在是主張變宣稱,變宣稱指控,指控變主張。

所以事實是肇事者自已要負舉證義務,肇事者單方 面終止合約是肇事者過失交付仲裁,而肇事者指控的不實指控正好是肇事者自已不交付仲裁又無理指控的結果。

以上結案。

工地安全都是監,承造人的責任,但不是爛蛋造成的原因,所以單方 片面解約,停工的過失的行為肇事者仍是市府。
舊 2016-04-30, 09:46 AM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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