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n_akemi
今建商受委託承作建物,由建築師設計請照,由營造興建施作。
今建物不合法則不准繼續興建,業主可依合約向建商索賠。
若非主要構造變更,則可變更後與使照一併送審,有過才會核發使照。
長時間無法請領使照,則業主可依合約向建商索賠。
今建商委託建築師請照與設計,營造廠負責興建施作,卻不能復工或拿到使照...
那是建商與下包的問題,業主才不理你,建商得先賠業主再向下包索賠。
因為要蓋建築要請領建照,建照沒有過都不要說屁話...
哪來"法律只有維持合約雙方覆行合約責任的功能"這種說法?
建築法就是管理建築物要有一定承載安全與公共安全,才不管各方合約內容。
建築法只管建築物,瞭解?
至於建商怎麼規劃,建築師怎麼製圖與設計,才是業主與建商之間合約的問題...
但上訴訟一切以圖說為準,凡是與圖不符就沒啥好說的。
至於是以哪個圖說為依據?只有業主簽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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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樣說我沒有意見…
問題是…這個合約的結果,是雙方同意才施工,已經約定雙方同意…你現在就是單方 面的終止…而且理由不符…
今天我說的事實是大雄沒有合意承擔你主張又宣稱又指控的事實喔…
所以就一定是跳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