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沒問題
不對不對…
建築法停工跟市府指控大雄公安是兩碼事…
停工是按市府的要求而停工…
而指控大雄工安又是另一回事…
因為停工而造成的後果,肇事者是指控又主張,主張又宣稱,宣稱又指控。
還是不能改變顧左右而言他的事實。
指控大雄工安又是另一個你指控自已不實指控的人正是你自已的事實。
那怎麼還不復工?為何要合意解約?
所以還沒仲裁你就兩碼又要歸一碼了?
事實是你的事實是事實,別人的事實不是事實。
自已嘴炮還要別人舉證?現在又是主張又不是宣稱,宣稱又不是指控,指控又不是主張…
嘴炮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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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面還說"建築法停工跟市府指控大雄公安是兩碼事…"
後面就"那怎麼還不復工?為何要合意解約?所以還沒仲裁你就兩碼又要歸一碼了?"
說到底就是搞那套把依建築法停工跟民事合約要合意解約搞再一起的嘴砲
那麼你找出建築法裡要先做仲裁的條文,跟民事合約能干涉到建築法執行的依據來支持你的嘴砲了嗎?
你自己跳針又不舉證,只能靠嘴砲丟泥巴來顧左右而言他